多彩贵州水品牌的管理

第三章 “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授权使用的范围:
(一)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标识;
(二)在营销推广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广告时使用标识;
(三)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标识;
(四)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使用标识;
第十 二条  “多彩贵州水”品牌仅限于授权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凡未获准“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授权许可的,不得擅自将标识用于其产
品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
第 十三 条 “多彩贵州水”瓶型、标签等包装物原则上由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发放。使用人自行印制的,需符合“多彩贵州水”包装物相关要求和标准,并将印制样品
和数量报授权方登记备案。

第十 四 条 印制和使用“多彩贵州水”商标应严格按照“多彩贵州水”包装规划和标识样式要求,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颜色及其组合和比例。
第十 五 条 “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在设计附有标识的包装、标签、广告时,须将设计方案向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备案登记。
第十 六条  “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 :
(一)可以在许可使用的包装及产品上使用“多彩贵州水”品牌;
(二)可使用“多彩贵州水”标识进行产品宣传、展示、展销等;
(三)优先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或协会组织的市场推介、宣传推广、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
(四)优先享受政府关于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 七条  “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被许可人的义务:
(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产品质量负责,自觉维护“多彩贵州水”品牌形象和声誉;
(二)接受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以及“多彩贵州水”商标使用的监督;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多彩贵州水”品牌产品定制包装;
(四)建立完整有效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五)配合实施“多彩贵州水”培育计划及品牌营销、推广等战略计划的实施;
(六)不得将使用权进行转让与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