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水品牌的使用许可

多彩贵州水品牌的使用许可

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至第六条

第 七条 条 申请使用“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应向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多彩贵州水”品牌使用申请书;
(二) 水源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 符合“多彩贵州水”包装要求的实物或样品;
(四) 营业执照、取水证、检测证书等相关资质;
(五)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六) 规范使用“多彩贵州水”品牌标识书面承诺;
(七) 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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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自收到申请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申报材料初审;
(二)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三)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审核结果通过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官网和多彩贵州水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许可的申请人,公示 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应在做出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 九 条 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与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签订《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二)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向申请人发放《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使用许可证》。
第 十条 条 “多彩贵州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 3 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 60 天内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
不得使用“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