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多彩贵州水执行标准: T/GZSXH 01—2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以下称“多彩贵州水”)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品牌信誉度,维护“多彩贵州水”商标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多彩贵州水团体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部署,以及多彩贵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授权许可,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负责“多彩贵州水”品牌运营管理,以及品牌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工作。
第三条 贵州省饮用水生产企业使用“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经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审核,授权许可后方可使用,商标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多彩贵州水”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四条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多彩贵州水”品牌建设工作,指导“多彩贵州水”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调整修改。

第 五 条 使用“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采取自愿申请原则。

第 六 条 申请使用“多彩贵州水”品牌(商标),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境内注册登记的饮用水生产企业或经济组织;
(二)拥有稳定且水质优良的水源,以及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拥有先进的制水工艺和产品生产线,满足“多彩贵州水”生产、加工、包装、检测等需求,拥有完善的营销配送体系;
(四)产品质量需符合国家及地方饮用水相关标准,符合《多彩贵州水团体标准》,企业建有完善的“多彩贵州水”质量控制和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生产记录档案完整,可实
现产品质量追溯;
(五)具有监督和管理“多彩贵州水”商标使用及其产品质量的能力;
(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未完部分